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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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248號聲請人 葉寶元 相對人 葉鑫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
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葉鑫歡戶籍雖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有聲請人所提之戶口名簿影本1份附卷可稽,惟其目前係住在位於基隆市○○區○○街○○○號之百福長期安養中心,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睿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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