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告 張簡承濬 原告與被告藏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君傑 間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000元(計算式:589,600元+1,093,400元=1,6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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