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9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9964號聲請人 莊旭 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薏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台端聲請狀聲請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提示日」不明,請表明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