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洪雪卿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鄭玉鈴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健德 訴訟代理人 蕭名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程翠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