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7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782號原告甲○○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乙○○(總經理)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3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