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秀珍被告李世仁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秀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高秀珍因被告李世仁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且被告亦未在監所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憑。另本院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7年11月26日下午2時10分至本院進行準備程序,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院,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唐中興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木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