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八十八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崇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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