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凱平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昆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凱平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昆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