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台北市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休假代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肆萬捌仟零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