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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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 葉榮能 債權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周賢昜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子翔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韓蔚廷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債權人台南監理站法定代理人 方玉山 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債權人 元誠 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3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名下除有1992年4月出廠之汽車乙部、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70股外,另有門牌號碼為台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之未保存建物乙棟,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3385號執行事件拍賣完畢,拍得價款為新台幣832,000元等,為清算財團財產,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單、台灣集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本院104年3月16日南院崑103司執慎字第33385號函等件在卷足憑。而查,債務人所有之前開汽車,已逾耐用年限甚久,殘值甚微,牌照並因逾檢遭註銷,幾無價值,並無處分實益。且為儉省清算財團費用支出,除前揭未保存建物拍賣價款業經執行法院承辦股解交款項至本股外,債務人復同意自行解交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70股之等值金額(即新台幣13,912元)過院,是本件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財產,待債務人繳足款項到院後,由本院逕予分配各債權人。
三、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於104年6月11日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
┌──┬──────────────┬──────────┐│編號│財產清冊│處分方式│├──┼──────────────┼──────────┤│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業經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3385號清償消費款強制執│字第33385號執行事件│││行事件案款新台幣832,000元(即│承辦股解款至本股,由│││債務人名下所有門牌號碼為台南│本股逕予分配。│││市○○區○○路5段184巷38弄5││││號之未保存建物拍賣所得價款)││├──┼──────────────┼──────────┤│二│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債務人業已解送等值金││││額款項至本院,由本院││││依債權比例逕為分配。│├──┼──────────────┼──────────┤│三│汽車乙台(牌照號碼:TP-07│車齡已近23年,幾無殘│││96)│存價值,無處分之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