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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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87號原告 蘇林藤 被告 蘇美龍
蘇欣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前業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103年11月26日函知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