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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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徐發聰 被告 徐建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481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徐建堃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張英尉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