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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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7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告 鄒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被告之住所所在地雖係於桃園縣,為本院轄區;惟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壹「一般約定約款」中第23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
103年度司促字第26252號卷第5頁)。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雖應係向本院為之,惟已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兩造復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