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明祖斌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9.05│96.09.14│96.09.1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8年撤緩│基隆地檢98年度撤││年度案號│字第2327號│毒偵字第11號│緩毒偵字第1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59│98年度訴字第144│98年度訴字第14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2.19│98.03.18│98.03.1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59│98年度訴字第144│98年度訴字第144││││號│號│號││判決├────┼────────┼────────┼────────┤││判決│││││││98.01.12│98.03.18│98.03.18│││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316號│字第1557號│字第15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