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查本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數罪,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確定判決,茲經檢察官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之前開法條規定,自應予准許。
二、惟關於數罪併罰所定之刑期,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查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犯罪時間均係在刑法第51條施行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況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之規定,亦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資為定其應執行之根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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