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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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湯光民 律師即 蕭文才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蕭文才於民國80年6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400,000(下同)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6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6月20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蕭文才於民國94年5月27日死亡,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1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 湯光明 為遺產管理人。茲因債務人 蕭學寓 (即 蕭弘哲 )邀債務人蕭文才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債務人蕭學寓(即蕭弘哲)自民國95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民族│3│69│建│││59│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84│嘉義市○○街│嘉義市民│住家用木│40.0│40.0││││││80│││平│全部│││││91巷2號│族段三小│造二層│2│2││││││.0│││方│││││││段69地號│││││││││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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