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福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西卿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94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慶鐘
法官蔡國卿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