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聲請人 李芸家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衡情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1)×43×10=3,440。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債務?
三、聲請人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概稱其債務之種類為「信用卡」,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均稱為「生活開銷」云云,惟觀諸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持續都有工作收入,應足支應生活所需,究竟係何花費致其須以信用卡方式支應,而累積至目前之債務?請說明之。
四、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後,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
五、請提出聲請人領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之轉帳紀錄,另除前開政府補助之外,聲請人是否受有其他社會補助?請檢附證據說明之。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何支出「有線電視費用及家用網路費699元」之必要?
七、聲請人於支出項目中所稱之「生活雜支1,000元」究竟係指何種花費?請依下方範例方式,佐以費用單據,逐項說明其每月關於生活雜支之細目、數額及必要性,以供法院審酌。┌──┬──────┬────┬─────┬────┬──────┐│編號│支出項目│金額│必要性│購買頻率│證據│├──┼──────┼────┼─────┼────┼──────┤│1│衛生紙│○○○││每個月│補正狀第2頁│├──┼──────┼────┼─────┼────┼──────┤│2│洗衣精│○○○││每二個月│補正狀第3頁│├──┼──────┼────┼─────┼────┼──────┤│3││││││├──┼──────┼────┼─────┼────┼──────┤│││││││└──┴──────┴────┴─────┴────┴──────┘
八、於調解程序中,聲請人表示目前沒有工作收入,僅憑補助款云云,於此情形下,請說明其如何支應每月「房租、水電費用3,000元」、「膳食費3,000元」、「交通費650元」、「電話費104元」、「有線電視費用及家用網路費用699元」、「生活雜支1,000元」等花費?是否另有收入來源?
九、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名義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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