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提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提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提字第113號聲請人即被 曾慶萬 逮捕拘禁人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慶萬應予釋放。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我因交通違規遭員警攔停後,因記不清楚身分證字號,且員警一直說我謊報,所以我才想要回去拿證件。我當時沒有用強制力攻擊員警,或是想要辱罵他的意思。是因為員警在我欲打電話給我太太時突然壓住我,我才罵幹你娘,因我覺得我被壓的快死了,沒辦法喘氣,且員警一直噴我辣椒水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固據逮捕員警 李汎哲 到庭證稱:我於民國107年12月23日下午3時21分巡邏文化路時,發現聲請人紅燈左轉進文化路226巷,我立即閃燈跟鳴笛,在巷內將他攔下,請他出示身分證件要做盤查,他說他沒帶證件,他說要回去拿,因為我執行時,要控制現場,我請他報身分證統一編號,我用警用隨身電腦做查詢,這部分,他報了多次,我也打了多次,對照片,我也有讓他確認報的是不是這個證號,他當下跟我說證號是,因為我們電腦查詢的照片不是他本人,我請他再報,但是他一直要離開現場,他就向我這邊走來,我看到他右手往前要推向我胸口的動作,因為他要離開現場。他當時讓我感覺他要攻擊我,我從攔查他的過程覺得他一直要挑釁我,我們的訓練就是他有攻擊動作過來,我們就把他手撥掉並做壓制的動作。我覺得他如果只是單純要離開現場,應該是要從我兩邊,不會朝我正面過來,我要保護我自己的執行安全,我係以聲請人妨害公務為由逮捕他等語,惟依本院勘驗現場密錄檔案的結果:聲請人因紅燈右轉違規遭員警攔停盤查身分時,起初報錯分證字號,員警表示其報錯,聲請人再報一次,稱是Z000000000,並復述一次,員警稱OK、好,但以電腦查詢畫面出現的不是聲請人的照片,員警稱:你是Z000000000嗎,並同時出示畫面給聲請人看,聲請人一面稱怎麼會錯,一面又再復述一次是Z000000000,並未察覺畫面中查詢的不是他自己的證號,此時員警要聲請人下車,並詢問聲請人有無帶證件,聲請人下車後,表示要去拿證件,員警說:我要你現在就提供,你身分證報錯,聲請人稱:我就住這裡,不然你問他(指圍觀的路人),並稱要回去拿證件,在畫面時間15:26:01聲請人朝員警站立方向的右側前進,此時左手拿手機右手拿車鑰匙,下一個畫面可看到員警伸出右手要擋住聲請人的去向,被告兩隻手是自然的垂下,並沒有舉起的動作,之後畫面晃動,員警開始壓制聲請人,之後聲請人及員警均有罵三字經,有本院勘驗筆錄暨現場密錄檔案光碟各1份可佐,足認聲請人於遭攔停後,起初報錯身分證字號,然嗣已更正,惟因員警未正確輸入,致未查得聲請人的資料,因員警不斷稱聲請人報錯字號,故聲請人急於離去現場取得證明文件,聲請人嗣後行進方向,並非直直朝著員警的正面走來,而係朝員警右側路旁,且聲請人並無舉手攻擊員警之動作,自難認其有對員警施強暴之犯嫌。至於員警另證稱聲請人於遭壓制過程中有說:你是流氓警察嗎等語、及經本院勘驗上揭檔案結果:聲請人確有罵:幹你娘等語,然上揭情事均係發生於員警逮捕聲請人之後,並非員警發動逮捕之依據。況依本院庭訊過程之觀察,員警體型確實比聲請人壯碩許多,聲請人因自認未犯法,卻遭員警壓制得喘不過氣,才會出言幹你娘,或質疑員警是流氓警察嗎,亦難認聲請人係出於辱罵公務員之故意為之。
四、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情形,警員自不得任意加以逮捕,其逮捕程序即非合法,本案聲請人聲請提審為有理由,應予釋放。爰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第二十二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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