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小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46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賴泰山 被告 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107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107年度基小字第463號│├──┬─────┬──────┬─────────────┬──────────────┤│編號│貸放日期│逾期結欠本金│利息│逾期違約金│││(民國)│(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97.04.23│17,748元│自106年7月28日起│1.15%│自106年8月29日起│0.115%│││││至106年11月12日止││至106年11月12日止│││││││├─────────┼────┤││││││自106年11月13日起│0.215%│││││││至107年2月28日止│││││├─────────┼───┼─────────┼────┤││││自106年11月13日起│2.15%│自107年3月1日起│0.43%│││││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17,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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