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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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水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水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水泉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相同,又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1、2之罪,並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有上開案件刑事確定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6月+6月=1年),並以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6月)。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之判決日期均誤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受刑人鄭水泉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中旬某日│106年4月6日│106年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648號│第6648號│第1745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19號│106年度易字第51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3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4日│106年12月14日│107年5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519號│106年度易字第519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319││││││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3日│107年3月3日│107年6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2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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