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 仕欽 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建璋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邱瑞元 律師 李詩詠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陳溪圳 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蔡米子 起訴時訴訟能力之欠缺(依本院民國100年5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證人 黃進祥 (蔡米子之夫)所提出被告蔡米子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被告蔡米子於起訴時應無訴訟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定期命補正之)。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