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與第三人 劉炤炘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78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790,000元,另簽發本票乙紙,嗣以相對人甲○○、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金額為2,000,000元,存續期間為78年5月20日起至78年8月20日止,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
2件、契約書影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下中小段│1483│田│1000│全部│甲○○│├──┼───┼────┼────┼────┼──┼─┼────┼────┼────┤│002│台南縣○○○鎮○○○段│下中小段│1484│田│1000│全部│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