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86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曾金陵被告劉意文即致勝儀器圖書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兩造契約第13條第3項,是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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