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燕琴
訴訟代理人 陳禹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林燕琴對於民國11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8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