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652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王建財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
柒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建財之遺產範圍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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