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84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林盈吟
被 告 何吳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及應提出之證據,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984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林盈吟
被 告 何吳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二十八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關於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及應提出之證據,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