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何立仁
何立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秀美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下說明如數分別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何立仁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原告何立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3,3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