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何立仁
       何立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秀美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下說明如數分別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何立仁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二、原告何立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3,33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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