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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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464號
原 告 劉威志
被 告 廖淑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春基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其
現值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4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