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56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吳漢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

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