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小字第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簽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於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辦公室主旨:職所承辦之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五八號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擬報請行政簽結,改由他股承辦。
說明:
一、職所承辦之九十一年度苗小字第二五八號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不明,無從核算裁判費用,且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被告雖為二人,惟事實理由欄之描述,似有三名被告,而原告係依據何權利基礎為本件請求?何以向二位或三位被告請求?事實上有何牽連之關係?均屬不明,上開訴訟要件是否具備及是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等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均為言詞辯論前所應審酌之事項,為此,職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且因被告部分不明,故裁定書之當事人欄僅暫列原告部分。
二、查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然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具狀追加職為本件民事事件之被告,不問追加之訴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惟於追加之訴駁回前,職於形式上仍屬本件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職應自行迴避之事由,為此,擬就職所承辦之上開民事事件報請行政簽結,改由他股承辦,以符法條旨趣,以昭司法公信。當否,請裁決。
此致庭長郭院長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