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0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
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