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453號聲請人 陳添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元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屆期,經提示…」,聲請人並請求自到期日起算日起算之利息,惟查系爭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且聲請狀附表亦未記載提示日,致本院無從得知其提示日及提示是否合法。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並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