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減刑為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業經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分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而編號2所示之罪前業經聲請法院減刑確定(減刑案號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是依上開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受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珍珍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5月5日│94年6月9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第1417│基隆地檢95年度偵緝字第59││年度案號│6號│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等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1548號│97年度上訴字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年9月15日│97年4月8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548號│97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判決確定│95年10月27日│97年5月12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公司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214條│├──────────┼────────────┼────────────┤│合於96年罪犯│是│(判決已減刑)││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9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緝字第69│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27│││3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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