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三號
原告西北工程行即 陳憲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零貳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郭麗琴~F0~T48附件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應證事實二:證據:
(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