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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