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0000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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