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移動影音出版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訴字第740號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康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