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1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藏匿人犯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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