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5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3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1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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