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國小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卜運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1,50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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