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上訴人 陳玫伶
陳怡芬 陳桂誼 陳昀綺 陳威達 被上訴人 陳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1,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至於上訴人於提起本件上訴同時為追加起訴,此部分訴之追加是否合法,於上訴後已非本院所得審酌,是此部分應如何徵收裁判費,允宜由上訴審法院核定之,併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