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4號附民原告 鍾采蓁 附民被告 邱奕偉 上列被告因刑事肇事遺棄等案件(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