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上訴人 徐源良 兼法定代理人 徐勝穗
張清華 被上訴人 范茹茵 (原名: 范煜琳 )法定代理人 范揚豐
楊淑卿
參加人 佳邦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參加人 吳振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複代理人 曾政祥 律師
潘宜婕 律師受告知人 弘喜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受告知人 劉建
思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健明 受告知人 古庭竹 法定代理人古次文
黎双妹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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