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68號上訴人 張蔡春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生 等24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59,300元(以被上訴人主張具優先承買權而得以同一條件價購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而得,即土地面積合計為1,21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6,100元=31,65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91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陳得利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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