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 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15號聲請人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澄棠 上列聲請人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坤桹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允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坤桹(住彰化縣○○市○○里○○路○○○巷○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