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16號聲請人 余順吉 上列聲請人余順吉因與相對人 林威銘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余順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借款金額之系爭本票,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