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78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惠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凱莉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7年3月13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1,298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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