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被告 林宜蓁
江駿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件:
㈠、新竹縣○○市○○段○○○號土地部分之價額:公告現值118000元/平方公尺×1206.7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693/100000=986791元
㈡、同上段1696建號建物之價額:課稅現值221100元。
㈢、總計:986791+22110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