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膳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桂珍 訴訟代理人 唐梅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膳鮮食品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10月20日│250,000元│IA154319││││司謝桂珍│科學園區分行│││││└──┴───────┴────────┴──────┴──────────┴───────────┴────┘